從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與新法相配套,環保部出台的環保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四個規章,也於近期實施。環保部昨天召開新聞發佈會,詳解新環保法的“四大護法”。
  新規1
  五種排污行為按日計罰
  根據新發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拒不改正的五種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將列入按日計罰的處罰範圍。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說,該辦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給企業“合法”超標排污的空間,環保部門在取得環境監測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送達排污者,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責令改正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環保部門將以暗查的形式進行複查。如發現拒不改正,就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按日計罰
  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新規2
  六種情形將被查扣設施設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可對六種違法排污行為依法實施查封、扣押設施設備。根據該辦法,環保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時考慮到了對於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查扣設備
  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製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的。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新規3
  整改取消驗收環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加大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監管力度。該辦法取消了環保部門的驗收環節,企業經過整改達標向社會公告後即可解除停產、限產措施。曹立平表示,取消驗收並非代表企業就可以藉此“鑽空子”,因為一旦環保部門發現企業有繼續違法超標、超量排污的行為,便可以提請政府關閉企業。
  新規4
  排污單位信息公開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強制公開的環境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止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該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晨報記者 吳婷婷  (原標題:滲坑排污實施按日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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